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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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6-2020年五年检察工作回顾)
时间:2024-0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0月18日在宜黄县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罗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检察工作回顾


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和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担当作为、奋勇前行,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发展,为宜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自觉融入中心工作,在服务发展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

紧紧围绕县委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方向定位,推动检察工作与发展大局深度融合,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

全力打好疫情防控战役。主动融入疫情防控大局,全院干警下沉网格和社区,做好联防联控,开展志愿服务,组织接种疫苗,参与排查宣传。坚决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坚持防疫、办案两不误,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运用远程办案系统开展讯问、庭审,开展云提审401件564人次,为巩固我县疫情防控成果营造有利司法环境。

大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认真落实最高检服务保障“六稳”“六保”11条意见,紧扣县委工作部署,制定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实施办法。加强与县工商联和园区管委会联系协调,建立健全非公企业维权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和检察联系点,深入园区企业走访调研30余次,帮助企业解决疫情防控、涉法涉诉、风险防控等问题。审慎稳妥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准确把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原则,对11起案件适用相关保护政策,不捕5人,不诉11人。深入开展影响发展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串通投标、破坏生产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依法起诉18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倾力做好脱贫攻坚工作。协助配合省院协调资金1800余万元,建设“连心桥”、村组路网、沟渠排水、安全饮水、旧塘改造及路灯安装等基础设施,做好白槎村脱贫攻坚工作;筹措各类资金140余万元,助力罗坊村、尧坊村群众脱贫致富,实施了村内主路大桥修复、办公大楼、村级卫生院、农家书屋、引水渠、自来水改建、村民休闲广场等项目建设。加大建档立卡对象司法救助力度,为11名救助对象发放司法救助金29万元,防止因案致贫返贫。

致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宜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成立派驻县生态环境局检察室,建立“河长+检察长”等协作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批捕21人,起诉54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6件。办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等案件86件。其中,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行政执法,对宏兴等采砂厂非法采砂设施进行切割拆除,推动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治理行动,此案被评选为全市“生态检察十大优秀案件”。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展现检察担当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依托司法办案推进平安宜黄、法治宜黄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深入推进平安宜黄建设。坚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5年来,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99人,提起公诉747人,报市院审查起诉17人。突出打击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309人;依法惩治侵害民生民利犯罪,起诉盗窃、抢劫、诈骗等侵害群众财产权利犯罪114人;积极参与网络治理“断卡”行动和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10人,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治安环境。

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起诉涉黑犯罪5件21人、涉恶犯罪2件6人,向市院提请再审抗诉4件10人。强化提前介入,成立办案专班,对邹某、汪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近200条,追捕并起诉“7.12”系列案中非涉黑个案6人,刘某脱逃案中涉嫌窝藏、包庇的被告人6人。扎实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7份,督促整改落实,推动源头治理。

坚决推进反腐败斗争。2016至2017年,立案侦查起诉职务犯罪16件25人。2018年后坚持“转隶不转责任”,继续在反腐败斗争中积极发挥检察作用,协同完善监委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合力打击职务犯罪,受理县监委移送案件9件,起诉11人。深挖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和起诉了17名基层干部职工贪污、挪用扶贫移民项目款、征地补偿款、国家粮油棉高产创建项目资金、粮食补贴资金等案件,取得良好成效。

切实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托“向阳花”工作室,构建多部门齐抓共管的高危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等工作机制。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批捕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17人,起诉18人。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政策,不捕12人、附条件不起诉9人,开展社会调查19次,引入社会力量进行帮教6次,对10名未成年人封存犯罪记录、开展心理疏导,为5名未成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8万余元,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4份。全面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选派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深入校园开展普法宣讲活动100余次,1名干警被授予抚州市“三八红旗手”。

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38件,均在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实体答复。综合运用“夕阳红”矛盾化解机制和公开听证等方式,扎实做好重点信访案件矛盾化解工作,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信访4起、违规闹访1起,办结市院交办信访件3件,办结刑事申诉案11件,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办理司法救助案30件,向因案急需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77万余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深耕检察主责主业,在强化法律监督中体现检察价值

聚焦“四大检察”,依法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件,不捕63人、追捕16人、纠正漏捕9人,监督立案15人、监督撤案14人;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起诉61人,追诉漏犯18人、漏罪2人。加强审判活动和刑事裁判监督,对审判机关刑事判决提出抗诉并获改判8件10人。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脱漏管。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5起重大案件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58人,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51份。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执行到位100余万元,切实维护刑罚实施权威。

做强民事检察。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确立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统一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加大对法院生效裁判和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支持力度办理民事裁判监督案件2件、民事审判监督案件4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0件,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13份,县法院采纳率100%。加强与相关部门走访联系,发现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线索并支持起诉2件,帮助9名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10万元,着力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做实行政检察。办理督促履职案13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3件,发出检察建议16份,均已整改落实到位。办理的某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助力耕地保护六件典型案例》。积极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办结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1件,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矛盾得以化解。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坚持依法监督与支持配合并重,把依法监督的过程变成促进依法行政的过程,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流失等领域,办理行政公益诉讼12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23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收回某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020万元。积极践行“检察官是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认真开展窨井盖安全监管、农药包装污染、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对县城范围内500余处道路窨井盖及相关道路状况进行排查,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7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守护好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四、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在激发内生动力中改进检察工作

强化思想自觉和责任担当,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落细,助推检察工作实现新发展。

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行员额检察官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遴选员额检察官,配置在司法一线办案。不断完善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内设机构设置、新型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认真落实轮案制、检察官权力清单等配套制度,全面压实办案责任。严格落实“入额领导干部必须亲自办案”的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理案件831件。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长已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23次。认真落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政策、检察官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等制度机制,全面推开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根本的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实落地。

积极落实诉讼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适用“捕诉一体”机制办理案件194件,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量刑建议精准化,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197件269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7.7%,提出量刑建议236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231人,提出率97.9%、采纳率100%。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

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开法律文书453份、案件程序性信息1068份、重要案件信息101份。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设立律师阅卷绿色通道,接待律师并安排阅卷153人次。常态化开展案件公开听证,组织不捕、不诉、司法救助等案件公开听证19次40件,邀请代表、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等评议案件办理,现场析法论证,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持之以恒强基固本,在强化队伍建设中提升检察形象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对标“五个过硬”要求,锲而不舍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新时代高素质检察队伍。

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认真开展“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史学习教育等主题教育,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狠抓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抓牢意识形态工作,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扎实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委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学习教育,突出抓好“四项教育”,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筑牢政治忠诚根基。扎实推进查纠整改,深入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开展谈心谈话60余人次,自觉主动查纠整改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结合查纠整改、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突出抓好整改提升,制定了“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办法等8项制度,不断推进源头治理,巩固教育整顿成果。

持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治检,着力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狠抓“两个责任”落实,坚决整治“四风”和“怕、慢、假、庸、散”等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持续深入开展“7·12”案警示教育,从身边人的教训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增强“不想腐”的思想自觉。深入开展党纪党规教育,组织观看学习警示教育片和典型案例通报,听取廉政报告讲座,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夯实廉洁从检思想根基。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定期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62件,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坚持抓好业务素能建设。加快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按照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分类,分层次、分类别开展全员业务培训和岗位竞赛,参加上级院各类业务培训230期1600余人次。充分发挥业务骨干领军作用,通过传、帮、带等形式加强青年干警培养,厚植人才基础,3名干警分别入选省、市院人才库。不断提升干警学习、思考、写作能力,创新检察工作,被上级院和新闻媒体采用各类稿件600余篇,发布原创微文210余期,大力宣传宜黄检察好声音,提高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

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形象。牢固树立监督者更需监督的理念,更加自觉接受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务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联络,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案件公开审查听证、新闻发布会等活动260余人次,通过视察、座谈等方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促进公正司法。

各位代表,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坚决落实县委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134个,被授予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并记集体二等功。这都是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和县政协大力支持,各位代表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过去五年的工作,我们深深体会到,我县检察工作取得的发展和进步,最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上级党委和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最关键,在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重要,在于主动融入大局,自觉担当作为。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发展理念有待深化,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二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现象依然存在,法律监督的力度、效果与社会要求、群众期盼还有差距;三是检察队伍素能提升有待加强,全面从严治检责任需要不断压实。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工作主要任务


各位代表,今后五年,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县委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建设“美丽幸福宜黄”、全力实施“十大工程”目标任务,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切实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服务宜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服务。

(一)坚持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牢牢把握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定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请示报告工作,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到具体的检察工作中。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永葆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一以贯之抓党建带队伍促业务。紧扣我县建设“美丽幸福宜黄”、全力实施“十大工程”目标任务,找准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以更高政治站位扎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提供更优检察服务。

(二)坚持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夯实“县域民安工程”建设。深度参与县域治理创新,结合办案发现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全面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工程”。不断完善检察举措,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扫黑除恶、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为服务“六稳”“六保”,建设“美丽幸福宜黄”贡献检察力量。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生态检察,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助力“生态秀美工程”和生态文明样板县建设。坚持人民至上,打造民生检察,做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法治温度。

(三)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健全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做到依法准确规范适用,持续提升精准量刑建议水平。坚持强机制促发展,深化运用“案-件比”,做好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引导检察官在办案中树立培育精品、服务大局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全面提升检察办案质效。坚持补短板促发展,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努力办好一批民事行政监督典型案例。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损害问题,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努力提升诉前检察建议的精准性和刚性,全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检,着力锻造过硬检察队伍。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续抓好“7·12”案警示教育,突出抓好班子建设和青年干警培养,持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活力。不断强化教育引导,激励检察干警担当作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常态化抓好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打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持之以恒抓好业务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着力培养新型办案人才,进一步提升司法办案能力。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和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深化对检察权的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持续完善内部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依规行使。加强检察宣传工作,进一步拉近检察机关与群众距离,持续提升群众满意度。

各位代表,面对新时代和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将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务实进取,踏实苦干,奋力开创宜黄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谱写美丽幸福宜黄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一、有关用语说明

司法救助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201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情况,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督促监护令】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间接导致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情况时,向其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格局。

高危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是指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对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违法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的犯罪预防和监管帮教工作。

“一站式”救助是指检察机关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集询问、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综合救助等为一体的工作模式,从而形成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救助合力。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已经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少捕慎诉慎押】所谓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少逮捕人,并且严格将逮捕措施限定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使非羁押诉讼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所谓慎诉,是指从严掌握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标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认罪认罚态度,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尽量适用不起诉手段终止诉讼。所谓慎押,是指在少捕的基础上,通过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保障被逮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尽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减少审前羁押人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依法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益诉讼】包含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侵害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员额检察官所谓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制度。目前,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遴选入额的检察官为员额检察官

【四大检察】2019年1月3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四大检察”首次写进全国人大决议。


二、检察工作有关数据图示

图一:2016年7月—2021年6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案件情况



图二:2018年1月—2021年6月起诉刑事犯罪案件分类



图三:“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三、近年来获省、市以上奖励情况

2017年2月,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记二等功;

2017年9月,办理的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职案被评为全市“生态检察十大优秀案件”;

2017年12月,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

2018年1月,驻县看守所检察室被评为江西省第五届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2018年1月,被抚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第九届“抚州市文明单位”;

2018年7月,未成年人检察科被共青团抚州市委授予2017--2018年度“青年文明号”;

2018年9月,被江西省档案局评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一级单位”;

2021年6月,被授予市级“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


四、检察工作有关案例

【案例一】涉企类案件

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7年1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宜黄县某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在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蔡某某(另案处理)从兰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受票单位为宜黄县某塑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价税合计3686720元,税额合计535677.22元,并已抵扣税款。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补缴税款,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林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通过加大对涉企案件的审查力度,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及证据、案件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犯罪情节等多方面因素,在遵守相应刑事政策的前提下,给予涉案企业相应的保护措施,提高涉企案件少捕慎诉率,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

邹某某、符某某、张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季某、邓某某串通投标案。2018年5月,广吉高速交通安全设施项目(JT1-JT5标段)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开招标公示,被告人邹某某、符某某、张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季某、邓某某等人获悉后,相约在一起商议组成投标团体对该项目进行串通投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了由各自找具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在成功中标后,邹某某等七人按照约定进行分利,总获利金额为1500余万元。本院审查后认为,邹某某等七人采取联合投标的方式投标,分别联系多家公司后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应予判处相应刑罚。

近年来,本院在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方面,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建设更优更好的营商环境,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三】脱贫攻坚领域案件

尧某某、徐某、谢某某职务侵占案。2009年,被告人尧某某、徐某、谢某某均在东陂镇干溪村、组任职,三人为获取东陂镇干溪村源头组1520 亩公益林山场2004年以来的公益林补助资金,共同商议决定以拟定虚假山林经营转让合同的方式,向县林业局申请拨付山场公益林补助款。尧某某、徐某、谢某某三人2009年至2015年共侵吞集体公益林补助资金合计17.78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并依据本院量刑建议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近年来,本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将检察工作融入脱贫攻坚实践,坚决打击扶贫领域犯罪,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案例四】职务犯罪领域案件

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2011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利用其担任金溪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抚州市金溪生态环境局局长,主管金溪县辖区内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和备案、环保执法检查及处罚、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和批准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3.86万元,用于投资经营及家庭、个人生活开支。2018年5月,应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一家铝材加工厂,李某在明知应某某的企业不具备环评手续并非法生产铝锭的情况下不予查处,同时收受应某某贿赂7.5万元。经鉴定,该铝材加工厂的非法生产行为已造成严重土壤环境损害,土壤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核算总计为70.75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据本院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本院主动加强与纪委监委的联系协作,共同发挥作用惩治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保障国家、社会、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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