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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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4-0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2月 日在宜黄县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罗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1年主要工作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和县第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奋力谱写美丽幸福宜黄新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着力把牢检察工作政治方向

坚持把检察履职和全县高质量发展精准对接、深度融合,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发展中守初心、担使命。

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认真落实最高检服务“六稳”“六保”《11条意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准确把握涉企刑事政策,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对3起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适用相关保护政策。办理陈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积极借鉴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地区经验,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合规建设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法惩治职务侵占、破坏生产经营犯罪2件2人,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件4人,串通投标犯罪1件7人。

积极服务助力乡村振兴坚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新选派2名干警参与新一轮驻村帮扶工作,切实解决神岗乡龙上村、下东源村实际困难,申报“雨露计划”4人,安排零就业家庭公益性岗位11个,帮助发展特色产业9户。办理农村困难当事人国家司法救助案3件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4万元。在办理二都镇黄某某司法救助案时,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在提供各项法律帮助的同时开展心理疏导,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在办理农村地区退役军人曾某某司法救助案时,积极提请市院办理,与退役军人事务、民政等部门推进多元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11.7万元。

有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落实“河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批捕2件5人,起诉5件5人;办理生态坏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件、发出检察建议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件,均获法院支持。开展农产品安全专项监督,督促县内农药经营部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印发宣传资料2000余份,增强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环保意识;督促有关部门对检察院决定不诉的盗伐林木案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补种树木1400余株;办理黄某某等非法狩猎、刘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注重修复性司法理念,追偿生态修复赔偿金2.32万元。

二、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平安法治的新要求新期待,深入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全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民办实事156件。

深度融入反腐败和扫黑除恶工作大局。不断强化与监察机关衔接配合。在调查阶段提前介入3次,提出调查意见建议15条。积极参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百日攻坚行动”,依法起诉市院指定民事枉法裁判案1件1人,坚决维护司法队伍纯洁性。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提前介入3次,提出侦查建议10条,受理审查批准逮捕2件2人,批准逮捕2件2人,受理审查起诉1件1人,提起公诉1件1人。

用心做好未成年检察工作。2021年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2132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535人。落实“双向保护”,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批捕9人,不捕率45%;不起诉3人,不起诉率36%;附条件不起诉9人,附条件不起诉率33.33%,同比分别上升4.61%、17.72%、12.07%。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场所和机制全覆盖。开展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93人,强化家庭保护,发出督促监护令12份。拓展社会保护,与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落实入职查询和强制报告制度,排查学校从业人员2500余人。深化学校保护,6名检察官在全县12所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普法宣传覆盖学生3000余人。设立“向阳花工作室”,联合多部门在网吧、宾馆、书店等场所开展专项活动6次,有力保护未成年人社会成长环境。

全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持续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5件,均在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实体答复。充分运用听证化解矛盾,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组织听证42件,其中公开听证31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参加听证活动172人次,矛盾化解率为100%。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15件,其中提请市院办理2件,发放司法救助金43万元,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向相关单位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份,堵塞管理漏洞,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组建“夕阳红工作室”,助力矛盾化解。

创新改革便民服务举措升级12309检察服务中心,创新合并控告申诉、案件管理等对外服务事项于“一站”,打造办事不求人、办事依法依规、便捷高效、办事暖心爽心“一站式”检察服务平台。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畅通诉求反映渠道,检察长接待信访群众 35件次。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99条,公开法律文书120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份。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安排律师阅卷52人次。积极推动检律定期会商,收集律师意见建议2件次,均落实到位。

三、坚持法律监督职责着力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树立双赢多赢理念,优化监督方式方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年来共受理“四大检察”案件568件,同比上升24.29%。

致力加强刑事诉讼检察。2021年刑事检察共受理案件441,同比上升84.52%。坚持依法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捕诉一体工作提质提效,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83件,审查起诉案件212件,同比分别上升140.79%55.88%。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批捕56人,不捕率23.24%,不起诉49人,不诉率20.74%,同比分别上升13.76%7.25%。监督立案率76.92%,监督撤案率100%,同比分别上升15.63%5.26%。纠正漏捕6人,纠正漏诉6人,纠正漏捕、漏诉率1.79%。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228人,适用率为86.04%,一审服判率100%。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10人,诉前羁押率62.22%。切实加强监管场所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办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3件,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暂予监外执行纠正不当意见1份。

稳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纠正民事行政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违法行为7件,同比上升75%。强化精准监督理念,围绕终结本次执行等类案专项监督活动,积极拓宽审判、执行违法活动监督案件渠道关心关怀弱势群体,彰显检察温度,运用民事支持起诉帮助9名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13万余元。推动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检察工作有效衔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件。

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检察。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20件,民事公益诉讼6件。向相关部门发出督促履职诉前检察建议20份,问题均在诉前整改,建议采纳率为100%。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份,守护“车轮上的安全”。联合消防救援大队等3家单位,采取举办“消防夜校”、开展消防宣传、改进充电设施等方式,逐步治理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通道、“飞线充电”等消防安全隐患。推动高检院“四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对县城范围内500余处道路窨井盖及相关道路状况进行排查,发出检察建议2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守护好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坚持从严管党治检着力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始终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顿,从严打造忠诚担当检察队伍。

不断筑牢政治忠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7次。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筑牢政治忠诚根基。认真做好全员政治轮训,综合运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载体,开展专题研讨、专题党课、英模教育、知识竞赛等80余场次。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发挥“两微一端”平台主阵地作用,发出检察声音,讲好检察故事。

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扎实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组织干警开展3轮自查,开展谈心谈话60余人次。开展查纠整改、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制定了“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办法等8项制度。持续深入开展“7·12”案警示教育,从身边人的教训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断增强“不想腐”的思想自觉。深入开展“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标准”专项活动,落实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党纪条规,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52件,同比增长188%。

强力促进素能提升严格落实“入额领导干部必须亲自办案”要求,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388件,占全院案件68%,人均办案64.7件。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5次。组织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55期456人次。传递检察正能量,被上级院采用信息稿件32篇,被省级以上媒体采用宣传稿件38篇,发布原创微文100期。

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沟通联络。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各界人士参加“检爱同行,共护未来”主题检察开放日、案件公开听证、新闻发布会等活动180余人次,自觉接受对检察工作的评议和有关案件的监督。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院干警牢记使命、勇毅奋进,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共25个,在全市检察机关核心业务排名大幅提升,被授予市级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全市扫黑除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也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及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中还有不少问题和短板:一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与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监督刚性不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存在短板;三是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队伍建设还需不断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2022年宜黄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市、县委部署要求,把握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县委建设“美丽幸福宜黄”、全力实施“十大工程”目标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为宜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一)坚定不移抓好政治建设,致力服务全县工作大局。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捍卫“两个确立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积极落实县委决策部署,紧扣我县建设“美丽幸福宜黄”、全力实施“十大工程”目标任务,围绕扫黑除恶和疫情防控常态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做好“六稳”“六保”等重大政治任务,找准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依法履职尽责,服务宜黄高质量发展。

(二)坚定不移抓好司法办案,致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始终坚持为民司法,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协调发展。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和黄赌毒、“两抢一盗”、网络诈骗等侵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积极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大力推行公开听证深入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

(三)坚定不移抓好主责主业,致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监督。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大对虚假诉讼、民事执行监督力度,围绕重点领域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积极拓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携手各方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四)坚定不移抓好队伍建设,致力激发检察工作动力。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治检主体责任,持续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八扬八治”、县委“两严”等作风建设要求。加强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监督管理,确保检察权依法依规行使。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努力使检察工作更好地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保障民生。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埋头苦干、奋力拼搏,推动宜黄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一、有关用语说明

司法救助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201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河长制”是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所辖区域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制度。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与河长办对接,会签工作文件,探索建立“河长+检察长”治河新机制,积极融入和保障水环境治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情况,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高危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是指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对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违法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的犯罪预防和监管帮教工作。

【督促监护令】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间接导致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情况时,向其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格局。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2019年1月3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四大检察”首次写进全国人大决议。同年,最高检新设十大检察厅,确立“十大业务”版块,包括: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二、检察工作有关数据图示

图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案件情况



图二:2021年起诉刑事犯罪案件分类




图三:2021年行政公益诉讼情况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三、检察工作有关案例

【案例一】刑事犯罪案

1、廖某某盗窃案:2021年1月8日晚,廖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受同案犯汪某某(已判决)等邀集下乡偷家畜卖钱。1月9日凌晨,汪某某与廖某某等开车来到神岗乡下东源村范家组,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黄牛盗走,并藏在山林之中。1月10日晚,汪某某与廖某某等用车将黄牛拉到凤冈镇新斜村其朋友家旁的田地内,并告诉其朋友这是他自家的牛。1月11日上午,新斜村村民向公安机关反映村内多了一头黄牛,汪某某见警方调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廖某某等经传唤到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6000元。

本案于2021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逮捕。本院经审查,鉴于廖某某系未成年,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从犯,对廖某某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到廖某某所在村庄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廖某某基本情况,并联系抚州的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廖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廖某某走出心理阴影,认识自己的错误。之后,邀请廖某某的监护人、被害人、村干部、人民监督员等举行了不公开听证,由廖某某当面向被害人道歉,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对廖某某监护人开展了亲职教育,制发了《督促监护令》,要求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对廖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本院一方面与未成年人所在村委会签订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帮教协议,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县就业保障局,帮助廖某某在一家企业做学徒,掌握一技之长,解决就业问题,回归正常生活,防止其再次走向犯罪。

2、“一站式”救助案2021年5月21日,犯罪嫌疑人颜某某通过邹某推送的微信号认识了被害人郑某某(2007年9月出生),并于当日晚上21时许,与邹某等人开车来到宜黄某镇被害人郑某某家楼下,将郑某某接至宜黄县城。后四人一起在县城新菜市场旁一家烧烤店吃夜宵,期间,郑某某因喝了酒,肠胃不适,吐完之后趴在桌上睡觉。颜某某见状,将郑某某带到旁边的如家漫度宾馆开了房,与其在房间内休息,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郑某某下体出血。第二天早上醒来后,颜某某与郑某某再次发生性关系。之后,颜某某开车将被害人郑某某送回家中。

公安机关受理颜某某强奸案后,认为该案涉嫌强奸幼女罪,与本院取得联系,本院立即主动介入侦查,提出10余条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规范收集犯罪嫌疑人强奸幼女的关键性证据,不断完善证据链。最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达成了刑事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避免办案过程中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本院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对被害人进行一次性问话并同步录音录像,邀请了心理辅导老师为被害人开展心理辅导缓解其心理压力,指导其家长对被害人加强关心陪护,目前,被害人的学习和生活状况良好。办案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害人从小父母离异,父亲在外打工,一直跟随奶奶生活,因家中没有男丁,且生活贫困,经常受到其他同龄人的歧视。为此,院办案部门将该线索移送司法救助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向被害人发放了司法救助资金,帮助被害人摆脱困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司法救助案

案例1、黄某某司法救助案被救助人黄某某,男,11岁,宜黄县棠阴镇人,就读于宜黄县水北小学,成绩优良。黄某某出生后其母亲离家出走,未尽抚养之责,父亲因生活所迫,一直在外省务工,黄某某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9年11月,黄某某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黄某某母亲获悉消息后,向县人民法院申请黄某某监护权。县人民法院以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未尽到监护职责,严重危及了被监护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为由判决黄某某监护权为其爷爷。现黄某某由爷爷抚养,因黄某某父亲死亡后,未获任何赔偿,其爷爷岁数较大,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院在开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中,获悉到黄某某的境况,及时向社区、乡镇、学校老师等详细了解了黄某某的家庭成员、经济情况以及监护情况。之后主动找到黄某某爷爷,宣讲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提供法律帮助,协助申请救助经审查,依法对黄某某司法救助4万元,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2、曾某某司法救助案2021年年初,二都镇漠源村退役军人曾某某在回家的途中,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成重伤,已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且后续治疗还需大额费用。经有关部门鉴定,肇事者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021年6月,宜黄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肇事者赔偿受害人8.586万元,但肇事者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赔偿能力。而曾某某的爱人李某某身体也不好,前几年患病动手术花费不少,且至今仍需服药巩固治疗。夫妇俩目前均系低保户,仅依靠政府的补贴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

院接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司法救助申请函后,迅速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多次实地走访调查,认为曾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及时启动了救助程序。为使曾某某救助效果最大化,将此案提请抚州市检察院办理,并多次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和二都镇政府等单位沟通,探索多救助方案,为曾某某争取到司法救助11.72万元,有力保障了受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

【案例三】公益诉讼

案例1、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公益诉讼监督系列案:2021年10月,本院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公益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本县城区许多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违规随意停放,车主私自从楼上自家住房内扯线至楼道口、疏散通道或过道上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飞线充电”,同时发现部分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遮阳伞,遮挡视线、影响车辆稳定性,带来行车安全隐患。

针对以上发现的安全隐患,本院经审查,向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交警大队等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保障电动自行车行车、摩托车充电安全。

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接本院检察建议后,联合深入各住宅小区,排查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情况,拆除违规充电设备,引导群众规范停车、安全充电。同时加强与各社区联系沟通,在居民小区开展电动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县交警大队联合县城管大队开展了非法加装遮阳伞专项整治行动,拆除非法加装的遮阳伞,同时结合“一村一栏一标语”、“万警千车下基层”等活动,深入农村、学校、社区、家庭、驾校、企业,开展多形式的非法加装遮阳伞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2、黄某等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12月1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黄某四人利用矿灯、网袋、自制抓捕网等工具,在棠阴镇雷湾村渣堡组野外抓捕野生鸟类16只,被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人非法捕猎的16只野生鸟类中14 只为黑水鸡,1只为夜鹭,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国家保护三有名录》);另1只为彩鹬,被列入《国家保护三有名录》和《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水鸡、夜鹭、彩鹬都是典型的湿地鸟类,是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指示物种,对于维持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及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黄某等四人在非法捕猎时造成6只黑水鸡、1只彩鹬死亡。

2021年4月30日,本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5月21日,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黄某四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 2800 元及评估费用 650 元,共计 3450 元(已缴纳),并限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黄某四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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