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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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5-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5322日在宜黄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上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罗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4年主要工作

2024年是“大抓落实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四大检察”案件688件,其中办理刑事案件557件、民事案件28件、行政案件60件、公益诉讼案件43件。获县以上有关部门个人和集体表彰29项,荣获全省“八五”普法中期通报表扬单位,获评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教学示范案例。

一、坚持政治统领,在凝心铸魂中坚定检察方向

持续筑牢政治忠诚根基。严格落实党组会“第一议题”“三会一课”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制度,召开党组会18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12次,专题交流研讨61人次。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主动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和市检察院请示报告30次。严格落实“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开展重要案件研讨25次。认真抓好市委、县委巡察反馈问题深化整改工作,落实整改率100%。持续擦亮打造“党建+‘未’爱筑梦”等党建品牌,该品牌在江西省青年文明号“号声引领 青春奋进”主题交流活动上被授牌并做经验分享。

持续强化创新理论武装。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筑牢干警政治理论素养基础。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5次。创新制定《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党建、业务学习提升计划》,专题学习共计14期。4名干警分别荣获第二十届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擂台大比武暨全市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练赛三等奖、第十七届全市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三等奖、优秀奖。

持续抓实党纪学习教育。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明确3个方面14项具体任务。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文件精神研讨,撰写学习心得30人次,发布融“绘”贯通学条例解读22期。聚焦“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全面筛查违纪违法风险隐患点4个,制定具体防范和监管措施,确保检察权规范运行。持续深入开展纪律警示教育,组织干警观看学习《一体推进“三不腐”》等警示教育片5次,引导干警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检察队伍。

持续压实意识形态工作。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院党组专题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报告,召开意识形态联席会议和检察人员思想动态调研分析会4次。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坚决肃清流毒影响,共查删不良信息250余条。充分挖掘“两微一端”作用,共发布新闻信息446条,宣传稿件332篇,阅读量达19万人次,粉丝量提升37.5%。检察工作在各级媒体上稿130余篇,其中省级媒体上稿34篇。图片新闻《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上稿检察日报。

二、主动服务大局,在护航发展中展现检察作为

坚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保持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审查逮捕166件213人,审查起诉284件422人。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县域民安”工程,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8份,筑牢社会和谐稳定基石。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主题普法宣传5次。加强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配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4件,受理移送审查起诉5人,其中科级干部2人。持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治力度,起诉30件39人。起诉洗钱犯罪案件5件,同比上升150%。积极推进网络空间治理,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36件55人。

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助推民营经济稳定发展。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等单位会签协作文件6份,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坚实的保障。在12309设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接收解决企业来访问题5件。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受理审查起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件16人,为企业挽回损失近200万元。本院办理的邱在球等5人侵犯著作权一案入选江西省检察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办理“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6件,对3件因注册“空壳公司”衍生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并针对县域内“空壳公司”的社会治理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加大经营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

持续助力美丽宜黄建设。扎实开展“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受理环境资源类审查逮捕案件4件5人,审查起诉24件32人,对1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依法追加单位犯罪。持续深化“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协同开展线索摸排、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工作10余次。主动深入摸排案件线索,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7件,督促整治处置违规堆放渣土、河道垃圾3吨。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书12份,督促涉案人员增殖放流、补植复绿,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三、深耕主责主业,在维护公平正义中夯实检察担当

提质增效做优刑事检察。健全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认罪认罚案件具结流程,认罪认罚适用率79.55%,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4.78%。强化“两项监督”,监督立案5件,监督撤案15件。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加大引导取证力度,从源头上提升案件质量,提前介入9起重大疑难案件,召开联席会议12次。参与省、市检察院交办检察自侦案件2件5人,参与市检察院案件线索核查3件。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针对卢靖祥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情况,依法制发撤销缓刑检察建议书,取得良好效果。积极办理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8份,开展监所安全大检查4次。

多元监督做强民事检察。构建全方位法律监督格局,办理民事裁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等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8件。其中,办理的涉企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通过释法说理,与县法院、县国税局积极磋商,帮助申请人挽回损失52万元,有效化解了信访矛盾。与县法院联合开展“打击拒执”专项活动,办理民事审判活动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0件,促成民事执行和解7件。全力做好“护薪为民”民事支持起诉专项工作,办理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支持起诉案件12件,帮助16名农民工追回劳务工资90万余元。做实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支持起诉+”拿回被监护财产》一文被江西日报刊发。

规范推进做实行政检察。聚焦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加大监督力度,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60件。聚焦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的规定,对出现“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开展专项法律监督,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会签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机关细化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为县域餐饮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该案入选省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专刊。扎实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54件,提出检察意见26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23件。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成劳动者与企业达成和解的工伤认定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入选省检察院“检察护企”工作情况典型案例。

精准履职做好公益诉讼。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3件,立案41件。持续开展“守住耕地红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助力14亩被非法占用毁损耕地得到复耕复绿。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针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规范、消防通道不畅通等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共督促行政机关摸排整改“九小场所”1000余家,下发整改通知书200余份。扎实推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针对农贸市场管理不规范、食品经营者违规经营等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审前检察建议7件,整改完成率100%,有效促进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四、践行司法为民,在纾解急难愁盼中彰显检察初心

持续加强特定群体权益保障。聚焦重点群体,抓细抓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保障维护残疾人、脱贫户、新业态劳动者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邀请人大代表、残疾人代表、县残联相关代表共同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调研,针对发现的无障碍停车位被占用等7个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相关无障碍建设问题采取必要替代性措施等方式进行整改,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就医权益。加大脱贫户就业帮扶力度,鼓励凤冈镇澄源村脱贫户外出务工,为18位省外务工脱贫人员申报交通补贴9000元。加大对残疾人、困难妇女、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救助力度,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救助17件22人,发放救助金额47.32万元。加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推动全县6家快递公司为63名从业人员补缴工伤保险费,实现快递公司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由该案改编的《温暖“快递小哥”》微视频,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类别二等奖。

严密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推动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依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6人,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26%,性侵率下降40%,与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2次,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支持起诉。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格局,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展普法教育4次,促进“甩手家长”依法带娃。与医疗系统搭建强制报告线索移送平台,接收并处置强制报告线索12条,开展“一号检察建议”及强制报告制度培训5次,签署承诺书36份。综合多种手段进行考察帮教,开展法律援助、心理测评和亲职教育等38次,帮助3名未成年被害人回归正常生活,对近五年86名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电话跟踪回访并分类建档。做优宣传教育,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开展法治副校长宣讲、“防校园欺凌”主题征集比赛、青少年互动式体验馆活动等多样化普法活动76次。着力打造东陂镇“刘莹姐姐工作室示范点”,依托当地的红色资源和航天精神,创新开展法治宣教活动104次,发放宣传册3万余份,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依法化解群众信访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牢司法为民宗旨,扎实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严格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每月通过微信公众号提前公告下月接访时间,为信访群众提供“菜单式”服务。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要求,100%实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深化运用“案访-比”质效分析机制,加强控告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压实信访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责任。积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充分释法说理,增强说服力和公信力。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0件58人,开展检察简易听证2次,均取得良好效果。

五、坚持固本强基,在锻造高素能队伍中铸就检察形象

以素能建设提升检察履职能力。大力推进人才强检和文化育检战略,组织参加各类培训39期138人次,开展轮岗练兵6人次。强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提拔青年干警4名,发展高阶段检察官助理2名,职级晋升4人次,晋升检察官等级4人,交流调任1人。加强对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的学习,引领干警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正确理解“三个管理”的主旨要义,加强业务分析和流程监控,严格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共评查各类案件52件,召开检委会7次,讨论议题26件。

以作风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检。坚定不移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狠抓作风整顿,制订《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通知》,对值班备勤、群众接待、会风会纪等方面进行常态化监督,共督查12次,提示提醒31人次。严格落实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要求,共填报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55件,其中院领导填报32件。严格落实 “一岗双责”,开展作风建设谈心谈话共计31人次,引导干警深刻检视自身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养成优良作风。

以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办案质效。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等参与案件审查听证、执法检查工作167人次。依法依纪接受纪检监察监督,邀请纪检监察组列席党组会议并全程监督15次。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5次,并充分发表检察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举办检察开放日10余场,邀请群众走进检察机关参加各类活动500余人次。规范检务公开,发布程序性案件信息394条,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98人次,安排阅卷98人次,开展检律会商2次。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宜黄检察工作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同时也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全体检察干警,向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虽然我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与党和人民更高要求相比,宜黄检察工作还有不小差距:一是领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有差距,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司法实践的能力还有待加强。二是服务中心大局工作还有差距,服务措施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法律监督还有弱项,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的能力有待提高。四是队伍建设还有短板,看待问题和处理事情的创新思维和方法不足,检察队伍业务培训的系统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

2025年主要工作安排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将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为明年工作的“总抓手”,以一体化抓好“三个管理”为“着力点”,科学制定任务书、时间表、优先序,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举措,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一是以更高标尺擦亮检察机关政治底色。学习好贯彻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历史方位,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新时代新征程宜黄检察的鲜明政治底色。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做好理论知识的深化、内化、转化工作,充分理解依法全面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职能定位,不断提高检察履职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是以更优履职护航宜黄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上级院、县委和县政府中心工作谋划推进检察工作。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激发宜黄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案件回访机制,创建12309省级案管文明窗口,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是以更实举措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研究分析、科学运用,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一体抓实推进“三个管理”,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加大模型研发运用、数据互通共享,围绕法律监督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持续发力,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现代化。

四是以更严要求锻造新时代政法铁军。创新“检察官导师团队帮训”培养模式,一对一结对帮扶,充分发挥老带新、传帮带作用。持续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制度,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进一步激发全体检察干警“勇当促进派、争做实干家”的热情。聚焦“扬正气、树新风、促发展”的目标要求,深化全面从严治检,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勒紧遵规守纪的“紧箍咒”,让全体干警将“党风廉政”内化于心,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

各位代表,征程万里阔,奋进正当时。新时代新征程,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奋楫扬帆,砥砺前行,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宜黄篇章贡献检察力量!


附件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一、用语说明

数据统计时间:2024111231日。

1.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这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刑事检察的主要职能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确保公安机关、法院和监狱等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民事检察的职责是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及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这有助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行政检察的职责是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行政执行活动,并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这有助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责是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并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2.检察护企:?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一项专项行动,旨在通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促进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该专项行动自2024年2月启动,持续至12月,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重要载体。?

3.空壳公司:又称现成公司,是指那些已经完成注册手续但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这类公司在法律上具备公司身份,但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商业活动。?

4.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和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5.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

6.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7.检护民生:?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至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一项专项行动,旨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面深化推进检察工作。?

8.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因经济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依法提供的经济资助和辅助性救济措施。

9.一号检察建议:?是指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的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10.案访-比:分为院“案-访比”和检察官“案-访比”。院“案-访比”是指一段时期内某检察院办案产生的信访数与该院受理的案件数之间的比值。检察官“案-访比”是指一段时期内某检察官办案产生的信访数与该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数之间的比值。“案-访比”可以反映出检察院和检察官的办案质效和群众满意度,“案-访比”越低,办案质效越好,群众满意度越高。

11.一取消三不再:是指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这一政策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10月提出的,旨在为基层检察机关减负,优化检察管理工作。

12.三个规定:是关于严格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的三个规定的合称,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3.三个管理:?是指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它们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旨在推动检察工作的高质效发展。

14.三个效果:?是指司法工作中追求的三个主要效果,包括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指司法活动严格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政治效果?要求司法机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司法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效果?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和结论的认同,司法裁判符合普通人的价值观和朴素正义感,社会公众能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度。

15.三个结构比:即“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三个结构比”的提出,为检察机关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了可量化的评判依据和指引。

二、典型案例介绍

1.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022年9月8日13时许,邵某妹丈夫胡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因该路段无监控,未找到肇事车辆,邵某妹家庭未获得任何经济赔偿。经了解,邵某妹年岁已高,无生活来源,独自一人居住农村自建房,身体患有多种疾病需长期吃药治疗,老伴去世后,邵某妹失去了家庭顶梁柱和经济来源,生活非常困难。邵某妹的儿子系退役军人,其女婿也为退役军人,下岗在家待业。我院摸排线索得知该案,经调查核实认定该起案件的受害人妻子符合国家救助条件,按照对退役军人家属优先原则,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对邵某妹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45198元。

2.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4年6月,我院接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提报线索,反映宜黄县部分快递公司未依法为聘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院对此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办案专班并开展立案调查。根据志愿者提供的快递人员姓名及其所任职公司信息,成功锁定初步调查对象。为实现全面筛查,检察人员实地走访县物流仓储中心等了解用工情况,并调取了6家本地注册快递服务公司员工花名册,将获取的数据与县人社局有关信息库数据进行筛选比对,确认共有4家快递公司未按规定为28名快递员缴纳工伤保险。为推动问题整改,宜黄县院于2024年6月13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社局、相关快递企业及快递员代表等参会。现场讲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险缴纳政策,集体听证研讨整改措施,就立即为快递员补缴工伤保险费等事项达成一致。综合听证会评议情况,向县人社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推动全县6家快递公司为63名从业人员补缴工伤保险费,实现快递公司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

3.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1月23日晚,陈某、席某某(均未满16周岁)网上吵架后约架。同月25日18时,双方再次纠集多人在亲水湾约架,陈某一方持水果刀等工具,邹某某一方见状逃跑,邹某某在躲藏时被发现,遭陈某等人殴打致轻微伤。本案于2024年3月1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八个月。检察机关多层次调查评估,采取办案检察官主动了解、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和专业社工深层次访谈测评有机结合的方式,了解邹某某成长经历、日常表现、犯罪成因等情况,确定针对性帮教目标。针对其家庭教育问题,与妇联开展座谈协商,引入专业社工组成家庭教育指导团队,对邹某某的家庭进行一对一的帮教,引导其父母转变教育方式。通过每月至少一次家访及开展线上帮教,督促邹某某每月完成学习打卡、思想动态汇报。经过八个月的考察帮教,邹某某家庭的教育理念发生了变化,家庭关系变得更加融洽,邹某某也顺利通过考察期,检察机关依法对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4.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年9月30日,邱某某在江西省南城县成立旭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某公司),并邀请潘某某等四人入伙。2022年初至2023年1月,邱某某、潘某某等人未经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公司)许可,擅自生产超两千件相似玩偶,雇人线上销售,金额达 542 万余元。2023年7月18日,南城县公安局以邱某某等五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宜黄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确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利人和侵权产品生产销售数量。要求公安机关调取被侵权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和合同变更或补充登记证明,明确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建议对生产现场扣押的侵权复制品送公安部部属研究所进行鉴定;从生产管理人员手机内提取数据照片和网店后台销售数据,精准确定生产和销售数量。二是充分保障著作权人权利,追赃挽损促成和解。案件受理当日,向权利人邮寄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主动联系并听取权利人诉求。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促成邱某某等五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2万元、积极赔偿权利人110万元,并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三是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完善指控证据。在审查过程中,某辩护律师提出涉案玩偶公司另有生产正当被授权产品,且占公司经营份额较大,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拍摄现场照片、讯问财务负责人、调取并审查财务资料等方式,经自行侦查认定该公司成立以来的大部分收入来源于著作权犯罪。2023年8月17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邱某某等五人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1日,宜黄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5.检察护企典型案例2023年8月22日,李某某(系江西某某科技公司员工)不服2023年8月3日宜黄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起诉宜黄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西某某科技公司至法院。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工伤认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判决。2024年3月,我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工伤认定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且李某某与县人社局、案涉企业仍存在矛盾,行政争议未能化解,遂依职权开展监督。受理该案后,前往法院、人社局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并向人社局了解本案不予工伤认定原因,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在走访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虽然本案已终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赔偿金额等事项仍存在争议,且李某某本人一直在河南就医,仍需大量医疗费用,若江西某某科技公司与李某某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和劳动者仍需将大量精力投入至司法诉讼程序中,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化解矛盾,解决劳动者就医问题,充分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我院就本案赔偿金额、范围等内容多次与公司、劳动者进行协商。6月18日,在县检察院、县人社局、人民监督员的组织调解下,公司与李某某就工伤保险或待遇争议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署《调解协议》,约定公司支付李某某赔偿款20.8万元。不仅缓解了劳动者医疗费用之急,也减轻了企业的诉累,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6月19日,我院针对县人社局在本案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对其进行同步监督,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县人社局依照法院判决作出撤销原工伤认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判决,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工作人员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县人社局依法采纳建议,于6月25日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6.刑事案件典型案例2019年7月10日22时40分许,章某发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肖某威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发生章某发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经宜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章某发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7月26日,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章某发血液酒精含量为:218.5mg/100ml。同日,章某发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上级院核查线索,2024年4月29日,宜黄县公安局对在追诉期内的章某发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章某发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一事无异议,但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移送审查起诉后,章某发再次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承办检察官审查本案证据后发现,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无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等取证规范性文书,也无法提供现场执法情况、提取与封装血液样本等环节的照片进行佐证。为进一步查明该案事实,检察机关决定对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承办人综合全案认为,作为本案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具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排除。该案经提交检察官联席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2024年7月22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对章某发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同月24日,承办检察官移送本案至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并针对该案中发现的侦查机关送检材料、样本不规范的问题,向宜黄县公安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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