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页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媒体播报    检察风采    公开听证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扫黑除恶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少年见义勇为溺亡 获救方亦应给予补偿
时间:2018-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少年见义勇为溺亡 获救方亦应给予补偿

杨慧文

 

  2015830日下午2时左右,河南省内乡县某村年仅13岁的杨某与杜某等五人在找同学玩的过程中,由于当时天气较热,杜某提议到河南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正在进行河道治理施工的内乡县某段河道内游泳消暑。后杜某、杨某相继下水游泳,在游泳过程中,杨某不慎滑落到河水中央,在水中挣扎呼救,杜某见状赶忙前去救助,当杨某被救到岸边的时候,杜某被河水吞没,不幸溺亡。

  20151126日,内乡县公安局对杜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了确认。事故发生后,工程公司代表人与杜某的父亲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一份“赔偿5.5万元,双方互不追究”的协议。之后,杜某的父母认为赔偿协议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要求杨某、工程公司及事故河道的管理单位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将杨某、工程公司及事故河道的管理单位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本案中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受益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受益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2)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3)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4)只能适用于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5)加害人或受益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

  201712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工程公司作为事故发生河段河道治理工程的施工方,应对在建工程的安全性以及因工程建设造成河道深度、地貌等变化带来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实际情况,工程公司应承担60%的责任。工程公司称在赔偿协议没有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前,不能判决其承担责任的问题,因该协议仅有杜某父亲签字确认,并无杜某母亲签字,且杜某母亲对该协议又不予认可,故工程公司称其已全部履行了赔偿或补偿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工程公司应赔偿杜某父母各项损失的60%,扣除已经支付的5.5万元,还应支付8万余元。

  此外,法院认为,杜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固然应该提倡和赞扬,但杜某父母监护责任的缺失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亦应承担40%的责任。杜某父母主张该河道的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到杜某见义勇为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受益人虽无过错,但在杜某父母的损失不能得到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受益人经济状况,酌定杨某父母补偿杜某父母3万元。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工程公司赔偿杜某父母各项损失8万余元,杨某父母补偿杜某父母3万元。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