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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打工须增强防范意识
时间:2018-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学生暑期打工须增强防范意识

张兆利

 

  大学生利用假期打工或参与社会实践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由于学生大多涉世未深,法律风险意识不强,上当受骗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笔者提醒广大学生,要增强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发生意外,不能算工伤。去年暑假,大三学生小黄在同学介绍下前往一家装饰公司打工,约定每月工资24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用工协议。工作期间,小黄左手被机器轧伤。在医疗费赔偿问题上,小黄和老板僵持不下,最后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老板承诺支付医疗费1万元,但表示以后小黄出现任何身体问题,装饰公司均不再承担责任。

评析: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一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遇到工伤时,受害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了押金,当心有去无回。小马是一所高校大二学生,去年暑期放假前,他通过网上发布的招聘暑期工信息,找到了一家公司。在安排具体工作之前,小马按要求向公司交了500元押金。然而,在拖了一周后,当他找到该公司催促安排工作时,得到的还是“再等等”的答复。最终,双方通过调解,公司退还小马200元。

评析: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然而,有些用工单位仍提出要求大学生上岗前交纳押金、保证金、报名费、体检费、培训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有些用工单位竟然在收取这些费用后就不再理会要求打工的大学生了。在这种名为招聘暑期工实为诈骗的情况下,大学生要明确拒交各项费用,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要求用工单位、中介机构出具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一旦权益受损发生纠纷,上述材料都是证据。同时,不要向用人单位抵押身份证、学生证等任何证件,因为身份信息一旦流失,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些信息来进行其他诈骗活动。

 

  有效维权,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小楠是某高职院校学生,去年寒假期间,她与多名同学相约到一家服装厂打工,上班当日双方口头商定:学生们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按2600元计发。一个半月后,结束打工劳动时,公司只发给小楠他们每人3000元工资,当他们要求按约定支付工资时,老板表示,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给多少他说了算。

  评析:本案中,小楠的教训提醒大学生,暑期打工维权的最有效方式是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这样,尽管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但依然可以依据民事劳务关系解决纠纷。劳务协议至少要约定以下四项最基本的内容:工作内容,打工或实习期间做些什么工作。工作时间,是弹性工作还是固定时间工作,每天需要工作几个小时,每周需要上几天班,是否需要加班等。报酬是多少,怎样支付,是按小时计算还是按日或按月计算;相关福利,比如单位是否提供免费住宿、就餐,交通费是否可报销等。有无保险:如果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作业,一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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