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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遗赠扶养协议应当优先执行
时间:2018-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老人过世,遗赠扶养协议应当优先执行

李轩甫 蒙职宇

 

  2011年,海南省屯昌县一老人陈兴志去世,其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一对继子女与依遗赠扶养协议享有受赠权的侄子之间发生了遗产分割纠纷并诉至法院。屯昌县法院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性,判决侄子胜诉。继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56年,无妻无子的陈兴志获取屯昌县一处房屋宅基地,并于1957年在该地上建起了第一间房。1975年,杜德与杜卿(均为未成年人)随其母张某改嫁给陈兴志并一同生活直至二人均嫁娶。陈兴志婚后相继在宅基地上建了第二、三间房,2004年其妻病逝后便搬往屯城镇一公庙独自居住,并常年看守公庙。

  2007年,陈兴志按当地农村风俗回到原籍大同村委会逢田村找到同宗族的继承人陈洪,要求陈洪承担其晚年生活、死后送葬、认祖归宗等义务,同时享有受赠自己财产的权利。陈洪在亲属的劝说下同意并和陈兴志签下一份养老协议书。同年,陈兴志让陈洪装修屯城镇老屋当作婚房,且陈洪婚后一直使用至今。

  201111月,陈兴志与陈洪正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122月,陈兴志病逝,陈洪按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操办陈兴志安葬事宜。

  其后,杜德与杜卿以自己有法定继承权为由要求继承陈兴志的遗产,但陈洪却认为,陈兴志在生前已立下遗赠扶养协议,且自己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故应依遗赠扶养协议对陈兴志的遗产享有受赠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杜德与杜卿于201671日将陈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屯城镇老屋具有继承权并判令陈洪立即搬出该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陈兴志与陈洪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协议,且陈洪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虽然杜德与杜卿对陈兴志具有法定继承权,但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陈兴志与陈洪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依法具有优先性。因此,杜德和杜卿的法定继承权不足以对抗陈兴志与陈洪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因屯城镇第一间房屋为陈兴志的婚前财产,第二、第三间房屋为陈兴志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仅限于地上房屋,不及于陈兴志原有的宅基地,而第三间房屋现仅剩残余墙壁并不具备分割条件,没有实际分割意义。由于张某先于陈兴志死亡,故陈兴志占有第二间房屋的份额为该房的三分之二,杜德与杜卿对第二间房屋各拥有六分之一的继承权。综上,法院判决确认杜德与杜卿对涉案宅基地上的第二间房屋(不包括宅基地)各享有六分之一的继承权并驳回杜德与杜卿的其他诉讼请求。杜德与杜卿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与愿意履行扶养义务的公民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在其死亡后由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受其遗赠的权利的双方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本条规定,继承应按照如下方式及顺序进行: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首先按此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而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这种分配原则充分体现了继承法对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的充分尊重和有力保护。本案中,陈兴志与陈洪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而且,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免除遗赠人的子女等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即使遗赠人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法定赡养义务人仍然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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