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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方案未依法作出单位不得裁减员工
时间:2018-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裁员方案未依法作出单位不得裁减员工

 

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公司为扭转亏损局面,调整了经营方式,并决定裁员三分之一。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目前家中只有我一人就业,需要承担年老父母和年幼子女的生计,我虽一再请求留下,但仍在被裁之列。我认为,在事先没有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方案并听取意见,也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公司不能擅自裁员。请问,公司的做法合适吗?

 

  读者 李秀洁

 

李秀洁读者:

  公司的裁员决定不合适,你有权拒绝接受。一方面,公司的裁员行为无效。2012213日由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印发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34条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一次性裁员达三分之一,比例上远远高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而其事先并没有向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方案、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也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决定了公司的裁员行为违法。另一方面,公司不应将你列入裁减名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长达5年,属于较长期限劳动合同,且家中只有你一人就业,加之你还有父母子女需要赡养、抚养,明显属于优先保留之列。在此情形下,公司没有优先留用你,明显违反了前述规定。再者,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必须向你支付双倍赔偿。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你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本报法律组(《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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