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他人办理失业保险,造成员工损失应当赔偿
编辑同志:
我原所在单位将员工的失业保险委托给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由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3个月前,原单位因裁撤机构精简员工,已工作四年的我也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可当我办理失业登记、求职未成后去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被告知不能领取,理由是办理失业保险的单位必须是用人单位,而替我申办失业保险的人力资源公司与我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我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问,我能否要求原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肖琳琳
肖琳琳读者:
你有权要求原单位赔偿相关损失。一方面,原单位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中可以看出,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以实际劳动关系为基础以自己的名义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因此,其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并以人力资源公司名义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是违法的。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据此,原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原单位的行为已经导致你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本来可以获取失业保险金,却因为原单位违法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办失业保险,导致你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因此,你有权要求原单位赔偿你因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造成的损失。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