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那一天没有抱有侥幸心理,
如果那一天我如实交代我的全部罪行,
如果那一天我……
后果会不会不同!
可是,
世界上不存在如果!
案情回顾
2018年,李某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伙同多人、多次偷渡出入国境,往返于中国与缅甸之间。
另查明,李某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在缓刑考验期内。

该案移送至宜黄县人民法院后,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判决中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缓刑部分;
二、李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免于刑事处罚;与前判所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李某某曾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偷越国境行为不易被发现,在面对司法机关时没有完全交代犯罪事实,却不曾想在缓刑考验即将期满时被发现了漏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律是公平的!法律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在过往的犯罪罪行被揭露的那一刻,就注定了要为此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