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我换号了,麻烦通过一下... ..."
邓女士还没反应过来,便被拉入一个群聊。看到群里前期做任务的都拿到了返利,便放松了警惕,眼见更加诱人的回报率着实心动,“反正才几百块钱,就试一下吧,投200元返了250元,投1000元返了1450元......”
邓女士觉得天上掉馅饼了,连忙跟进,一发不可收拾。直到......“由于您操作不当,账户资金已被冻结,充值相应金额即可解冻”。“没关系,再充一点就好了”为了把钱收回来,又继续充值,最终几十万元血本无归,邓女士傻眼了。
近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多起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拉人进群”,在群里做“托”帮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
“拉人进返利群聊”
01
犯罪嫌疑人A
“我的上线会通过QQ或者微信给我发50多个电话号码,我根据这些号码添加好友,大概能有十多个添加成功的,第二天早上就将这些人拉到指定的群里,然后我就退群了,每拉进群一个人可以得到5-10元的报酬”,这些群都是诈骗群。”
02
犯罪嫌疑人B
“我经常看到微信群、QQ群里面看见有人发些刷单或点赞返利的任务,我和我的一些朋友也在里面,但我们都是“托”,假装成和进群的受害人一样是来刷单点赞、关注任务,烘托气氛,实际上我们根本没有刷单点赞,而是以此方式博取受害人的信任,让他们完成操作,以供群主实施诈骗。”
两名嫌疑人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诈骗,仍被高额报酬蒙蔽双眼,甚至层层发展下线做“拉手”、做“托”,对“自己没有直接进行诈骗”抱有侥幸心理,进而走向犯罪。经检察官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被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拉群引流”、充当“群托”,虽然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是,以上行为最先接触到受害人,如果没有这些“前端服务”,诈骗团伙就不能精准地实施诈骗。因此,以上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若不慎进入诈骗群,切记“贪小便宜”,不轻信兼职刷单,不轻信高额回报,不轻点陌生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