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缺少对法律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不了解我县关于禁渔期和禁渔区的规定,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我会和身边的亲戚朋友讲我的亲身经历,让大家引以为戒……”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听证会上郑重承诺道。
近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就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会,共同参与案件评议。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携带一条木船、自制电鱼器前往凤冈镇仙三都村附近水域电鱼,共捕获鱼类水产品16.9千克。根据宜黄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全面禁渔的通告》,对境内棘胸蛙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域实行永久性禁捕,对该保护区域外全县天然水域和山(田)间小溪暂定实行10年禁捕期。严格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用网具网鱼等非法捕捞活动。
经过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明了修复生态的意愿。在听证会上,听证员就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损害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讨论,依次发表了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并填写听证评议意见。我院综合听取了各方意见,认定刘某某需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会后,我院将该案线索及有关材料移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刘某某已按时足额缴纳生态修复金。
下一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坚决筑牢生态环境法治屏障,为保护宜黄的绿水青山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