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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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刑
时间:2024-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助力法治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近日,本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破坏生产经营案依法判决。

2023年李某在某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因不满上级的工作安排,萌生了破坏公司生产设备泄愤的想法。4月期间,其多次在工作中通过用各种方式损坏正在生产的太阳能网板,影响公司的生产。经鉴定,被破坏的太阳能网板的价值为4.9万余元。法院以李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多次前往被侵害企业了解李某的工作职责、公司生产情况以及造成的损失情况,积极听取企业的意见,为本案的定性和量刑打下坚实基础。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让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赔偿企业的损失。

判决生效后,检察官多次前往企业进行案件回访,了解企业的生产状况,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开展普法宣传,呼吁企业及时关注员工心理健康,从而营造健康、友爱的企业氛围,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下一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权利救济等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为打造公平公正、优质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它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它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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