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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捡”来的东西也算“偷”?
时间:2024-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天上不会掉“馅饼”,勿贪小便宜!有时候“捡”来的东西据为己有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的一天,某公司因租赁期满不再续租,公司大门因断电门禁失效,内有一部冰箱、一台洗衣机及桌椅等物品。吴某某跟家里人说公司内的东西是老板不要的,于是带着老公和儿子内将公司内的物品搬回到自己家中。经鉴定,吴某某搬走的冰箱、洗衣机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本院以吴某某涉嫌盗窃罪受理审查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某辩称其听房东说该公司不再续租,要撤店,而且该公司人走后长期没人,门也未上锁,所以她认为里面的东西是公司老板不要了,才“捡”回来的。而且事主报案后,她及时将物品归还,并不具有盗窃故意,不构成犯罪。那么,吴某某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呢?

检察官普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遗弃物又称“废弃物”或“抛弃物”。指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之财物。即财物的主人通过语言明确表示这东西我不要了,而且行动上也要有相应丢弃的动作,这个财物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遗弃物”。针对“遗弃物”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刑法上的“占有”不仅包括物理上的握有或监视,还包括根据社会观念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例如,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上锁);他人鱼塘里的水产品、地里的农作物;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等等。这些财物即使所有权人不在,按照我们正常的社会经验也可以推知其为他人“占有”。

在本案中,按照一般社会经验,冰箱、洗衣机在能够使用的情况下应为价值较大财物,在缺乏所有权人丢弃意思表示和行动表示的前提下其不可能成为遗弃物。而且本案中该公司大门虽然没有上锁,老板长期不在,但公司内外有门,四周有墙体,范围封闭,是带有明显宣示占有的特定场所,并不能显示出公司老板有丢弃冰箱、洗衣机等物品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在吴某某及家人搬走物品的过程中,没有向任何人询问过物品是否为遗弃物。所以可以推知吴某某对于公司内的物品为他人“占有”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即使吴某某将拿走物品事后还回,但依然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

对于价值较大的财物,在财物所有人没有明确遗弃意思表示及行为的情况下,这个财物是否能“捡”咱可得问清楚,切不可因为贪小便宜“捡”回家,却造成刑事犯罪的后果,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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