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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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行刑反向衔接实现“罚当其错”:柳某某非法经营案被处罚款36433.2元
时间:2025-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当事人被不起诉后

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件来了解

“行刑反向衔接”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柳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先后蹿至赣州章贡区,抚州市宜黄县、广昌县等地收购、销售卷烟,以赚取差价,经查,涉案卷烟经营数额达55903元。

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柳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否意味柳某某不需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呢?当然不是!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同时,为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确保“罚当其错”,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行政机关对柳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行政机关采纳了检察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罚款36433.2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来,宜黄县检察院认真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全力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会商,依托建立的府检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制发检察意见“事前沟通、事中督促、事后监督”的工作模式,确保检察意见的精准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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