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提升社会各界的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近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就提起公诉的张某某、刘某某污染环境案,联合县人民法院、县生态环境局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并邀请了10余家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现场旁听了案件庭审。

庭审期间,公诉人就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抚州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充分举证、质证。重点针对犯罪构成及入罪标准进行深入阐释并开展法庭教育。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对自己污染环境的行为后悔不己,并自愿缴纳了罚金和生态损害赔偿金。宜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对涉案抚州某某有限公司以及张某某、刘某某分别判罚。
庭审结束后,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生态环境局召集各重点排污单位代表利用该起典型案例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应如何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事项开展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结束后,江西天戌药业有限公司代表表示:“很高兴能够参加污染环境罪庭审现场,“零距离”接受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在庭审中,我们不仅目睹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更深入了解了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这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企业和个人在污染环境后所面临的沉重违法成本。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我们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合规经营的责任,以实际行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