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是给罪行较轻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一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符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但符某某入矫后,在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擅自外出,并多次参与赌博,后被宜黄县公安局查获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检察干警在日常检察监督履职中发现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后,立即调阅了符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日常打卡签到记录、请假外出审批手续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卷宗,了解其矫正态度及表现,核实其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外出并多次参与赌博的事实。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符某某上述行为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价认为,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社区矫正、改过自新的机会,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和治安管理法规,属于严重违法情形,符合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向司法局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并已建议司法局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全面排查、集中教育,加强监督管理。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符某某原缓刑判决,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两年。
检察官温馨提示
社区矫正是给予犯错者重返社会的缓冲与指引,缓刑考验期是改过自新的宝贵契机,并非违法犯罪的“避风港”。自由从不是随心所欲,触碰法律底线、漠视监管要求,最终只会亲手关闭重获新生的大门,重新坠入失去自由的深渊。
社区矫正法律小知识
《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