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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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非法持枪?可真“刑”
时间:2025-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在我国,枪支弹药是严格管控的物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宜黄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我因为对枪支比较好奇、感兴趣,就想收藏一把”,2024年9月,宜黄县公安局民警接线索在陈某家中查获枪形物一支。陈某到案后自述因对枪支感兴趣,于多年前通过网络购买经过改造的射钉枪、无缝钢管,自行组装成一支完整的枪形物并存放家中。经鉴定,案涉枪形物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就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进行充分释法说理,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依法判决。

检察官温馨提示

枪支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避免逾越法律红线,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同时要做到主动上缴、积极检举,共同守护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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