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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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宜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宜黄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本院检察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查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宜黄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本院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四)负责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五)对移送审查逮捕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或者批准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移送起诉或者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本院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二)负责本院检务督查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财政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其他应由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四条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设以下内(下)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的联络工作。负责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政治部。负责本院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人事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三)第一检察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办理本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生态环境保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二检察部。承办对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五)第三检察部(驻宜黄县看守所监察室、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犯罪又犯罪案件。负责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受理向本院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务的监管、法律文书的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指导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负责检查技术工作。负责检查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对本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

司法警察大队单独设置,如中央有新的改革要求再行调整。

第五条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设立驻生态环境局检察室。

第六条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28名,机关工勤编制3名(工勤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逐步核减)。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政治部主任、办公室主任1名;内(下)设机构正职6名,内(下)设机构副职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严配备;检察室主任1名,检察室副职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严配备。

第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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